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潮補字第95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959號
原 告 林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憶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113年度潮補字第959號
原 告 林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憶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