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潮補字第99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997號
原 告 劉瑞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尹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