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潮原簡字第5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原簡字第5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鄭麗珠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美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4年度潮原簡字第54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7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114年度潮原簡字第5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鄭麗珠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美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4年度潮原簡字第54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7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