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潮原簡字第5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原簡字第5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鄭麗珠

訴訟代理人 林昱宏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美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5
年1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
5年1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有本院案件統計資料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第 95 條、第 78 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