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114年度潮簡字第17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潮簡字第178號
原 告 李婉茹
被 告 李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000元,暨應自114年7月22日
起至民國116年9月22日止,按月於每月22日各給付原告如附表三
「應給付金額」所示之款項。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4,36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依序以85,000元、按月各以附表三「應給付金額」所示
之款項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前夫之弟,被告前於112年9月間,商
請原告以名下電動機車作為擔保,向和潤企業融資30萬元後
借予被告,約定被告應每月繳納分期還款金額(每期8,500
元,共48期)以代清償。和潤公司112年9月22日核貸後,經
扣除手續費5,000元及代辦費1萬元,原告已將所餘285,000
元(下稱系爭款項)匯入被告指定之帳戶(被告配偶林佳均
之銀行帳戶),詎被告僅繳納112年10月22日起至113年8月2
2日共11期分期還款金額,之後即不再繳納,尚積欠原告314
,000元,為此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314,000元。
二、被告則以:本件並非被告向原告借款,而是原告自行貸款後
,因不想讓原告母親知道,所以要求將錢轉到被告配偶帳戶
,再提領現金交給原告,系爭款項已經全數提領交給原告,
至被告代繳分期款乙事,則係被告於112年10月8日另向原告
借款8萬元,應原告要求代為繳納12期分期款以代清償,亦
已清償完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使用之帳戶於112年9月22日匯入295,000元,並於同日匯
款285,000元至被告配偶林佳均之帳戶等節,業據原告提出
交易明細為證,並為兩造所不爭,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上
開匯款為借款,被告則以前詞置辯。經查,原告所提出如附
表二所示被告以通訊軟體傳送之語音內容,其中「你那個幫
我送件」、「貸30」部分,核與原告主張係被告請託原告貸
款30萬元乙節相符,被告雖抗辯係協助提醒原告注意貸款分
期金額云云,然觀其前後文脈絡、語氣,實難認係由原告主
導貸款內容。另原告提出之網路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如附表
一所示),業經被告自承係兩造間之對話內容,則綜觀兩造
對話內容,顯係原告一再向被告催討分期還款,被告也一再
表示經濟窘迫,土地已拿去借錢,現已無人可商借,並於原
告詢問「你借多少」時,答覆「100」,「還債」等語,顯
然被告當時在外已負債累累,催討對話過程與原告主張相符
,兩造對話當時既未有本件訴訟繫屬,對話內容堪認具有真
實性。另證人即被告母親陳怡廷亦到庭證稱:我知道被告有
拜託原告貸款,貸多少錢我不清楚,因為那時候原告在我家
,他們講電話時我在旁邊聽到,是在講貸款的事情,當天稍
晚原告告訴我說被告拜託她去貸款,被告前面有還,到後面
一期原告回家來拜託我大兒子,向他拿一期的錢,我大兒子
有跟我講,我才知道等語(本院卷第119-120頁)。本院審
酌證人陳怡廷與被告為母子之親,應無理由故意為不利於被
告之虛偽證言,是其前開證言,應屬可信。原告主張其向和
潤融資後轉借予被告,並約定由被告分期清償貸款乙節,並
非無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並提出其配偶林佳均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原告與貸款專員之間對話內容截圖、兩造間113年10月10
日對話內容截圖、被告與友人「小明」間之對話內容截圖為
證,抗辯已將現金交還原告,原告自行洽談貸款云云。另證
人即被告配偶林佳均並到庭證稱:原告向和潤公司貸款的事
我知道,當時我跟兩造在原告常去的一間菸酒行外面,原告
說要貸款,請我先生幫忙,因為我先生有貸過車貸,所以有
認識的人,原告跟我先生詢問貸款的流程、內容,原告說不
想讓她媽媽知道,我先生身上沒有帶存摺,我隨身都會攜帶
存摺,所以我先生問我可不可以匯進我的帳戶,我說好。原
告9月22日匯給我,我在9月27日以前都還給原告了,是提領
現金在內埔婆家當面交給原告,每次在場都只有我們三人,
因為原告隔三差五就要領錢,我覺得很麻煩,我在27日領1
萬元出來,再把我身上剩下的5萬元湊給她等語(本院卷第1
23頁)。然證人林佳均與被告為配偶關係,就本件訴訟之勝
敗顯然有利害關係,其所為證言可信性即非無疑。經核,證
人林佳均之銀行帳戶於系爭款項112年9月22日匯入後,雖於
同年月23日、25日、26日、27日分別有提領5,000元、210,0
00元、10,000元、10,000元之交易紀錄,惟原告否認有收受
上開現金交付,本院審酌倘若原告恐怕其母知悉對外貸款,
應會避免使用自身名義帳戶接收和潤企業之款項匯入,本件
原告卻以自身帳戶收受貸款後再匯出,並不合理;另提領現
金之原因多端,自證人帳戶交易明細觀之,扣除前開日期之
提領外,同年月2、11、16、18日及10月2日、9日亦分別頻
繁提領10,000元、10,000元、30,000元、10,000元、10,000
元、10,000元、10,000元,是尚難僅以前開期間之現金提領
紀錄,即認被告及證人林佳均係將提領之現金交付原告。除
上開交易紀錄外,復無其他交付款項予原告之證據可資證明
,本院自難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㈢、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與被告間存有借款關係,並約定由被告
負責繳納分期還款金額(每期8,500元),被告尚積欠37期
共314,500元(惟原告僅請求其中314,000元)等情,應堪認
定。
㈣、查兩造提出證據中,並無兩造約定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之情,兩造原約定自112年10月22日起共分48期繳納,則終
期應至116年9月22日。被告積欠原告之本件款項,迄至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之日即114年7月1日止,扣除已清償之11期(
共93,500元)外,就113年9月22日起至114年6月22日止(共
10期)合計85,000元部分業已屆期,於法自屬有據。至自11
4年7月22日以後之27期餘款核屬尚未到期部分之請求,固屬
將來給付之性質,被告於113年9月以後迄今均未給付,足認
被告就將來到期之給付金額,亦有不履行之虞,而有預為請
求之必要,揆諸前開之規定,應予准許。然為免就尚未屆期
之債務為一次清償而剝奪被告之期限利益,應命被告自114
年7月22日起至116年9月22日止於每月22日按附表三「應給
付金額」所示款項按期還款。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5,0
00元,及自114年7月22日起至116年9月22日止,按月於每月
22日應給付如附表三「應給付金額」所示款項,為有理由;
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於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
訴訟費用確定為4,360元,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自判決
確定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一
日期 發言者 內容 113年9月24日 原告 乖,我9/1號就有傳給你了 怎麼逾期繳款? (螢幕截圖) 不是我要逼你,你們說儘量,我信(後續未提出) 原告 你房子要不要賣 一坪三萬 被告 什麼房子 原告 土地 被告 拿去借錢了 原告 當初我信任你才還你地契的 被告 就是過不去才去借 原告 你借多少 被告 100 原告 ... 你都花完了? 被告 還債 原告 你給我一個時間,什麼時候給我 我現在籌錢先繳一期 被告 我一直都在問,目前沒人借 原告 錢,我先跟我媽借,因為關係到我信用問題還有我家的房子,我媽問你什麼時候可以處理給他 113年9月25日 (語音通話) 113年9月26日 原告 我沒有辦法給你延幾個月,我比你更可憐啊 我是快過不了日子了 我沒辦法 被告 你昨天說沒關係,我已經過不去了,我也努力找人借,都沒人肯借,小孩快出生,大的和老婆跟著挨餓,我都不知道該怎麼辦 原告 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啊 我也過不去了 你也是要想辦法 當初借你錢的時候你怎麼說的 被告 我一直在想辦法,我沒有擺爛不理 113年10月1日 原告 你這期要給我準時繳 113年10月10日 被告 德鑫企業社,統編00000000 名字電話你應該都有 原告 小明同意? 被告 是的 原告 我明天貸看看 被告 我跟他說叫他說你在他那做6年 原告 嗯嗯 被告 OK 他沒有公司電話 只有手機 原告 不過你還是要想辦法 嗯嗯 被告 我知道,我先找工作 原告 嗯嗯 被告 OK 原告 好 113年10月11日 原告 貸款沒過 被告 我還沒找到工作
附表二
通訊軟體聊天畫面螢幕錄影(被告語音內容) 2023年9月12日12時20分 4秒語音內容 你那個幫我送件 送昨天我找的那個 2秒語音內容 你直接把資料傳給他 9秒語音內容 啊貸30 你問他一下看48期跟60期的那個分出來的金額每個月要繳多少 2023年9月12日12時49分 5秒語音內容 其實他那個不會差太多 我只是要看繳的錢會不會差很多
附表三
編號 應給付日 應給付金額 1 114年7月22日 8,500元 2 114年8月22日 8,500元 3 114年9月22日 8,500元 4 114年10月22日 8,500元 5 114年11月22日 8,500元 6 114年12月22日 8,500元 7 115年1月22日 8,500元 8 115年2月22日 8,500元 9 115年3月22日 8,500元 10 115年4月22日 8,500元 11 115年5月22日 8,500元 12 115年6月22日 8,500元 13 115年7月22日 8,500元 14 115年8月22日 8,500元 15 115年9月22日 8,500元 16 115年10月22日 8,500元 17 115年11月22日 8,500元 18 115年12月22日 8,500元 19 116年1月22日 8,500元 20 116年2月22日 8,500元 21 116年3月22日 8,500元 22 116年4月22日 8,500元 23 116年5月22日 8,500元 24 116年6月22日 8,500元 25 116年7月22日 8,500元 26 116年8月22日 8,500元 27 116年9月22日 8,000元 合計22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