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潮簡字第19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196號
114年度潮簡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傅群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靜榮、范育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114年度潮簡字第196號
114年度潮簡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傅群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靜榮、范育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