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114年度潮簡字第27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潮簡字第27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雯
蕭瑋葶
被 告 林敬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101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3,10
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敬修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潮簡卷第58
頁),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富邦公司)、摩里士企業行訂購商品並辦理分期付款,茲
因出賣人與原告間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是被
告與出賣人間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帳款
讓與原告,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任一期之款項,須按週年利
率16%計算遲延利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僅繳納部分期數後即未再繳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
為全部到期,尚未給付款項共新臺幣(下同)103,101元,
迭經原告通知聯絡亦置之不理,爰依民法分期買賣契約及債
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103,1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支付命令異議狀略
謂:本件債務尚有爭執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zingala
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應收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
(司促卷第11-95頁),經本院調查上揭證據之結果,堪認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述本金金額,係屬有據。被告雖具狀辯
稱本件債務尚有爭執等情,然被告未到庭陳述意見,亦未提
出證據為佐,空言泛稱,難信其實。
㈡按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433之1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開金額
以16%計算之遲延利息等情,固有原告提出之分期付款約定
書可憑(司促卷第11-71頁),惟就利息起算之日,本院已
於言詞辯論開庭通知書上命原告補正以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
日之依據,有送達證書可佐(潮簡卷第43頁),惟原告僅泛
稱被告於平台上簽立分期付款合約書時就會顯示每月繳費日
,這部分可能要回去問資訊室,今日無法提出等語(潮簡卷
第57、58頁),則原告未遵期提出證明,本院難信其實,依
上開規定,原告主張上開金額之遲延利息,僅得請求自被告
受催告時起即民事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即114年1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114年1月17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上開3址,
被告於同月20日具狀異議,堪認以此日為拒絕給付而陷於遲
延之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逾此範圍,則屬無據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審酌原告僅就利
息起算日部分為敗訴判決,是本件訴訟費用額,依職權確定
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19,350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6,881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4,980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0,800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0,425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8,220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5,299元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4,752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4,048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3,689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2,547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2,110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4年度潮簡字第27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雯
蕭瑋葶
被 告 林敬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101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3,10
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敬修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潮簡卷第58
頁),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富邦公司)、摩里士企業行訂購商品並辦理分期付款,茲
因出賣人與原告間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是被
告與出賣人間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帳款
讓與原告,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任一期之款項,須按週年利
率16%計算遲延利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僅繳納部分期數後即未再繳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
為全部到期,尚未給付款項共新臺幣(下同)103,101元,
迭經原告通知聯絡亦置之不理,爰依民法分期買賣契約及債
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103,1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支付命令異議狀略
謂:本件債務尚有爭執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zingala
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應收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
(司促卷第11-95頁),經本院調查上揭證據之結果,堪認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述本金金額,係屬有據。被告雖具狀辯
稱本件債務尚有爭執等情,然被告未到庭陳述意見,亦未提
出證據為佐,空言泛稱,難信其實。
㈡按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433之1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開金額
以16%計算之遲延利息等情,固有原告提出之分期付款約定
書可憑(司促卷第11-71頁),惟就利息起算之日,本院已
於言詞辯論開庭通知書上命原告補正以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
日之依據,有送達證書可佐(潮簡卷第43頁),惟原告僅泛
稱被告於平台上簽立分期付款合約書時就會顯示每月繳費日
,這部分可能要回去問資訊室,今日無法提出等語(潮簡卷
第57、58頁),則原告未遵期提出證明,本院難信其實,依
上開規定,原告主張上開金額之遲延利息,僅得請求自被告
受催告時起即民事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即114年1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114年1月17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上開3址,
被告於同月20日具狀異議,堪認以此日為拒絕給付而陷於遲
延之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逾此範圍,則屬無據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審酌原告僅就利
息起算日部分為敗訴判決,是本件訴訟費用額,依職權確定
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19,350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6,881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4,980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0,800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0,425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8,220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5,299元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4,752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4,048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3,689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2,547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2,110元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