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潮簡字第60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潮簡字第60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黃靖雯
被 告 鄭吉祥即李湘羚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湘羚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73,44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2,54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湘羚之遺產範圍內負
擔,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173,44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湘羚前向原告申辦助學貸款,積欠如主文第
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李湘羚業於112年4月7日死亡,被
告為其繼承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
,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被告雖以已向法
院聲請拋棄繼承,無力負擔等語置辯,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日止,查無被告拋棄繼承相關資料,至被告有無清償能力,尚非
得為原告請求無理由之法律上依據,是被告所辯,尚無所據。從
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李湘
羚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確
定為2,540元,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 週年利率 違約金 1 173,441元 自113年12月7日起至114年4月16日止 1.775%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114年度潮簡字第60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黃靖雯
被 告 鄭吉祥即李湘羚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湘羚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73,44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2,54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湘羚之遺產範圍內負
擔,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173,44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湘羚前向原告申辦助學貸款,積欠如主文第
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李湘羚業於112年4月7日死亡,被
告為其繼承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
,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被告雖以已向法
院聲請拋棄繼承,無力負擔等語置辯,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日止,查無被告拋棄繼承相關資料,至被告有無清償能力,尚非
得為原告請求無理由之法律上依據,是被告所辯,尚無所據。從
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李湘
羚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確
定為2,540元,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 週年利率 違約金 1 173,441元 自113年12月7日起至114年4月16日止 1.775%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