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114年度潮簡字第64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642號
原 告 潘文育
被 告 陳裕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
之法院管轄,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3條所明定,所謂本於票據
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係指執票人依票據法規定行使票據上權
利之訴訟而言。又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
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
之訴,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上開條文既列
舉偽造、變造二者,解釋上,本票債務人以其他事由提起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無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適用
之餘地,故為本票裁定之法院,無從依上開規定取得管轄權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原告簽發之本
票2紙(以下合稱系爭本票),固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票字第
373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原告已將租金繳清,被告卻未
將系爭本票返還原告,爰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等語
,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參,則原告並非以系爭
本票經偽造、變造為由,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自與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無涉,本院無從依據該規定取
得管轄權。另原告非係執票人依據票據法規定行使票據上權
利,自亦非民事訴訟法第13條所規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
涉訟者,本件亦無從依票據付款地而取得管轄權。而原告起
訴狀記載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潘文育 113年12月9日 50,000元 未記載 TH641151 2 潘文育 114年1月24日 50,000元 未記載 TH641152
114年度潮簡字第642號
原 告 潘文育
被 告 陳裕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
之法院管轄,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3條所明定,所謂本於票據
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係指執票人依票據法規定行使票據上權
利之訴訟而言。又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
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
之訴,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上開條文既列
舉偽造、變造二者,解釋上,本票債務人以其他事由提起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無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適用
之餘地,故為本票裁定之法院,無從依上開規定取得管轄權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原告簽發之本
票2紙(以下合稱系爭本票),固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票字第
373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原告已將租金繳清,被告卻未
將系爭本票返還原告,爰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等語
,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參,則原告並非以系爭
本票經偽造、變造為由,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自與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無涉,本院無從依據該規定取
得管轄權。另原告非係執票人依據票據法規定行使票據上權
利,自亦非民事訴訟法第13條所規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
涉訟者,本件亦無從依票據付款地而取得管轄權。而原告起
訴狀記載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潘文育 113年12月9日 50,000元 未記載 TH641151 2 潘文育 114年1月24日 50,000元 未記載 TH64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