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114年度潮簡字第70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7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冠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玉雪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聲明
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查本院原判決命被告陳冠仲給
付被上訴人鍾玉雪新臺幣(下同)40,000元,及自114年11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計算至上訴前
一日金額為40,932元),並應於每次使用坐落於屏東縣○○鄉○○段
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大門後將大門上鎖。其中將大門上鎖之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15,000元,是本件上訴人陳冠仲之上訴
利益為55,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