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潮簡字第71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7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思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士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114年度潮簡字第7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思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士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