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潮簡字第75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75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賴力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暉日環保有限公司、陳淑娟兼張家榮之限定
繼承人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被告陳淑娟、張育愷、張育瑋均已對被繼承人張家榮聲
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960號)。原
告如仍要對張家榮之繼承人請求,請提出被繼承人張家榮(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完整繼承系統表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原告應提出更正起訴對象及記載正確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
、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訴之聲明之完整起訴狀。如被告為無
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
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