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潮簡字第77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77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卓珮怡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蔡旻勳
兼法定代理
人 侯孟茵
蔡志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4年度潮簡字第777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