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114年度潮簡字第80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8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陳錦滿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林詩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14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第一審判決判命:㈠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A面積1.58平方公尺所示化糞池、編
號B面積0.36平方公尺所示圍牆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與
其他共有人。㈡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上如附圖編號D面積0.58平方公尺所示圍牆拆除,並將土地
返還原告。㈢被告應給付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新臺幣(下同)4
95元,及自1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9月3日起至拆除主文第一項所示
地上物並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及其他共有人8元
。㈣被告應給付原告145元,及自1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9月3日起至
拆除主文第二項所示地上物並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
告2元。而上開土地於起訴時114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
每平方公尺3,4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經計算至
原告變更訴之聲明前一日即114年12月29日,則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應核定為9,246元【計算式:㈠6,596元+㈡1
,972元+㈢495元+30元㈣145元+8元=9,246元】,是本件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25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114年度潮簡字第8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陳錦滿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林詩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14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第一審判決判命:㈠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A面積1.58平方公尺所示化糞池、編
號B面積0.36平方公尺所示圍牆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與
其他共有人。㈡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上如附圖編號D面積0.58平方公尺所示圍牆拆除,並將土地
返還原告。㈢被告應給付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新臺幣(下同)4
95元,及自1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9月3日起至拆除主文第一項所示
地上物並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及其他共有人8元
。㈣被告應給付原告145元,及自1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9月3日起至
拆除主文第二項所示地上物並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
告2元。而上開土地於起訴時114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
每平方公尺3,4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經計算至
原告變更訴之聲明前一日即114年12月29日,則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應核定為9,246元【計算式:㈠6,596元+㈡1
,972元+㈢495元+30元㈣145元+8元=9,246元】,是本件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25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