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潮簡字第82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潮簡字第824號
原 告 徐霈浠
被 告 梁炘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56號),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9,000元,及自114年6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199,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
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
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
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
告敗訴判決之基礎。原告主張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案
件,原告因遭詐騙而匯款20萬元至本案帳戶內、並由訴外人吳碩
元提領、吳碩元再轉交給被告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被告
為認諾之表示,揆諸上開規定,即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4年6
月9日送達被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法院之職權
發動,本院自毋庸就此另為准駁之諭知。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案件,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又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114年度潮簡字第824號
原 告 徐霈浠
被 告 梁炘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56號),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9,000元,及自114年6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199,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
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
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
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
告敗訴判決之基礎。原告主張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案
件,原告因遭詐騙而匯款20萬元至本案帳戶內、並由訴外人吳碩
元提領、吳碩元再轉交給被告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被告
為認諾之表示,揆諸上開規定,即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4年6
月9日送達被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法院之職權
發動,本院自毋庸就此另為准駁之諭知。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案件,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又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