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潮簡字第83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潮簡字第831號
原 告 潘恒山
被 告 張正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及自114年12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5,4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4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案件,被告擔任詐騙
集團車手,與原告會面並收取原告因遭詐騙而交付之400,000元
之事實,核與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0號刑事判決書內容相符,堪
信為真。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
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
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僅以書狀表示同意一造辯論終結本案,
本院審酌前揭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4年12月30日送達被告),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法院之職權發動,本院自毋庸就此另為准駁
之諭知。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5,400元(本院依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爰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114年度潮簡字第831號
原 告 潘恒山
被 告 張正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及自114年12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5,4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4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案件,被告擔任詐騙
集團車手,與原告會面並收取原告因遭詐騙而交付之400,000元
之事實,核與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0號刑事判決書內容相符,堪
信為真。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
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
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僅以書狀表示同意一造辯論終結本案,
本院審酌前揭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4年12月30日送達被告),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法院之職權發動,本院自毋庸就此另為准駁
之諭知。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5,400元(本院依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爰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