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潮補字第107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076號
原 告 林俊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家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係就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6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之刑
事案件,於民國114年6月28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按刑
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
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
訟法第503 條第1、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前向本院對被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78號),
因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64號刑事判決諭
知被告免訴,嗣經原告聲請後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
㈡、請具狀陳明本件原告是否請求被告給付遲延利息?如是,本
件遲延利息之請求內容是否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