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潮補字第115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王采薰
法定代理人 劉子懿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嘉芳、吳俊緯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473,5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2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114年度潮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王采薰
法定代理人 劉子懿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嘉芳、吳俊緯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473,5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2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