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潮補字第132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李金龍即李茂男
李愛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金龍即李茂男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金龍即李茂男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
326元(計算式:本金173,483元+已到期之利息404,959元+
已到期違約金1,884元=580,326元),應繳裁判費7,87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7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114年度潮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李金龍即李茂男
李愛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金龍即李茂男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金龍即李茂男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
326元(計算式:本金173,483元+已到期之利息404,959元+
已到期違約金1,884元=580,326元),應繳裁判費7,87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7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