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潮補字第142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427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駱冠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凱民、王惠朗、趙婉秀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㈡、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王惠朗、趙婉秀姓名與切結書所載不同
,請具狀確認被告姓名及陳報對渠等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