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潮補字第146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461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114年度潮補字第1461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