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潮補字第146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462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吳思晴的戶籍謄
本(註明記載欄勿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114年度潮補字第1462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吳思晴的戶籍謄
本(註明記載欄勿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