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114年度潮補字第18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8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裕文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26元,應繳裁判費1,
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