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114年度潮補字第28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287號
原 告 老魯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英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宋蕙君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宋蕙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裁判費5
,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114年度潮補字第287號
原 告 老魯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英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宋蕙君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宋蕙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裁判費5
,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