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114年度潮補字第51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510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瀞友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張瀞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658元,應繳
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73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