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114年度潮補字第51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512號
原 告 顏育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宏科技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宇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23,115元,應繳裁判費4,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9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