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114年度潮補字第52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526號
原 告 任思齊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同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蔡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