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潮補字第60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60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金風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
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114年3月18日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36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