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114年度潮補字第74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749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訴訟代理人 謝育光
許玉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方培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林方培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373元,應繳裁判
費1,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26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