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114年度潮補字第76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765號
原 告 潘文育
被 告 陳裕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
、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告
持有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9日、114年1月24日所簽發,票面金額
均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無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即如附表一
所示本票,以下合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而依本院114
年度司票字第373號裁定所載,係准許系爭本票各於5萬元,及分
別自113年12月31日、114年1月3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原告就本件
訴訟之利益應為102,425元(計算式:本金各為5萬元,及分別以
5萬元為基準計算自113年12月31日、114年1月31日起至起訴前一
日即114年6月11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詳如附表二所示)
,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2,4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6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1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一: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1 113年12月9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1日 TH641151 2 114年1月24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4年1月31日 TH641152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萬元 1 利息 5萬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6月11日 (163/365) 6% 1,339.73元 2 利息 5萬元 114年1月31日 114年6月11日 (132/365) 6% 1,084.93元 小計 2,424.66元 合計 102,425元
114年度潮補字第765號
原 告 潘文育
被 告 陳裕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
、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告
持有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9日、114年1月24日所簽發,票面金額
均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無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即如附表一
所示本票,以下合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而依本院114
年度司票字第373號裁定所載,係准許系爭本票各於5萬元,及分
別自113年12月31日、114年1月3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原告就本件
訴訟之利益應為102,425元(計算式:本金各為5萬元,及分別以
5萬元為基準計算自113年12月31日、114年1月31日起至起訴前一
日即114年6月11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詳如附表二所示)
,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2,4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6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1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一: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1 113年12月9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31日 TH641151 2 114年1月24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4年1月31日 TH641152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萬元 1 利息 5萬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6月11日 (163/365) 6% 1,339.73元 2 利息 5萬元 114年1月31日 114年6月11日 (132/365) 6% 1,084.93元 小計 2,424.66元 合計 102,4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