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5年度潮小字第3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潮小字第30號
原 告 董惠琦
被 告 胡耀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8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民事庭審理,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已預見金融帳戶、虛擬
貨幣帳戶均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交易工具,若提供予
他人使用,極可能遭不法份子作為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如提
供帳戶供人使用後,再依指示提領款項交付,即屬擔任提領
犯罪贓款之行為(俗稱「車手」),竟縱使如此,仍不違背
其本意,與LINE暱稱「鍾專員」(下稱行騙者)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於民國112年4月間某日,在屏東縣潮州鎮某便利商店,
先將其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MAX、ACE
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帳號及密碼(以下合稱本案虛擬貨幣帳戶
)提供予「鍾專員」,容任行騙者使用本案虛擬貨幣帳戶遂
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於交付彰銀帳戶、本案虛擬貨幣帳
戶後同年4月間某日,在屏東縣潮州鎮某便利商店,將其申
辦之臺灣土地銀行潮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土銀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予行騙者,容任行騙
者使用土銀帳戶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嗣行騙者基於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112年3月某日間至同年5月13日間
,佯稱透過「NewTradeTw」投資平台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
原告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112年4月18日13時3分以網路
銀行轉帳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土銀帳戶,並旋遭行騙者
轉出,致原告受有5萬元損害(下稱系爭犯行)。
 ㈡被告所為上開系爭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112年度
金訴字第90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觸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刑
事案件)。綜上,原告爰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刑事
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之答辯:伊對於有為系爭犯行,經系爭刑事案件判處罪
刑確定在案之事實,不予爭執。另就原告上揭請求部分,伊
願意與原告協商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
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為系爭犯行,且經系爭刑事案件判處罪
刑確定在案等情,有系爭刑事案件判決在卷可參,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系爭刑事案件卷宗、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
核閱無誤,被告對此亦未表示爭執,是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
證,認為原告上揭主張,應堪採信。而被告所為系爭犯行,
業已觸犯上揭罪名,並經系爭刑事案件判處罪刑確定在案,
致原告因而受有財產上損失5萬元,則參諸上揭民法第184條
第1項等規定,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至於
被告另辯稱:願意與原告協商等語,然此應由被告日後執行
完畢出監後,自行與原告協商還款事宜,一併敘明。綜上,
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及自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2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又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免
納裁判費,而本件並無其他訴訟費用,自毋庸諭知訴訟費用
之負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