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5年度潮小字第8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小字第80號
原 告 盧冠妏

被 告 吳世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1月13日裁定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31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