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5年度潮簡字第10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簡字第100號
原 告 嚴吟馨

被 告 廖俊賢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11
4年度原金訴字第26號詐欺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8萬元,經本院刑事
庭以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20號裁定移送前來。按因犯罪而受
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
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
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
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2項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免納裁判費之範圍,應以移送
前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
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又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
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
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納執行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168萬元,惟
觀上開刑事判決,被告廖俊賢對原告之犯罪事實為「113年1
0月27日10時許警詢:我與網友「Bonanza Lin」以通訊軟體
LINE聊天,他介紹我投資賺錢,以面交方式(從113年9月至
10月中旬),將投資資金面交給自稱幣商的人,他叫我在手
機加入虛擬投資平台,我在113年9月12日16時許,在潮州農
會前,將3萬元給對方,對方拿手機出來,秀出投資平台幫
我儲值,我看到平台內我的額度增加,對方拿現金就離開」
,是原告因被告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3萬元,此部分屬於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得免徵裁判費。逾3萬元部分
即165萬元,應補繳裁判費20,805元。惟查,原告於警詢中
陳述遭詐騙之經過如附表所示,如附表編號2-4部分之交付
對象均已因另案遭刑事起訴或判決,可認原告主張之犯罪事
實符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依前開詐欺犯罪防制條例
規定,爰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編號 日期 交付金額 交付對象 判決字號 備註 1 113年9月12日 3萬元 小俊幣商即廖俊賢 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6號 本案刑事案件 2 113年9月20日 30萬元 張小偉 即張志偉 因交易虛擬貨幣而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遭起訴,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08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3425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964號起訴書等,並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22號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22號判決認定廖俊賢、張志偉加入假幣商集團,從事面交取款工作。張志偉在LINE群組中使用暱稱「張小偉」、「良心幣商-張小偉」,且與被告廖俊賢為共同正犯。 3 113年9月28日 100萬元 良心幣商 即張志偉 4 113年10月10日 35萬元 U2幣商 即方泰騰 方泰騰因交易虛擬貨幣而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遭起訴,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28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23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195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740號等起訴書。 起訴方泰騰在LINE群組中使用暱稱「U2幣商」,擔任取款車手角色。 5 113年10月27日 17萬元 小諾幣商 即林家諾 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6號 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