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5年度潮簡字第3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簡字第38號
原 告 蔡三忱
被 告 劉世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602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6日
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惟原告業已逾期
並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
細、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資料附卷可憑,則本件原
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115年度潮簡字第38號
原 告 蔡三忱
被 告 劉世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602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6日
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惟原告業已逾期
並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
細、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資料附卷可憑,則本件原
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