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115年度潮補字第12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鍾呂愛蘭
被 告 劉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
原告不存在。又上開本票債權如附表所載,並經計算至原告起訴
日前一日即115年1月15日止(計算式詳如附件一),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27,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
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92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14年8月25日 2,000,000元 114年10月25日 114年10月25日 CH290554
附件一
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200萬元 200萬元 利息 200萬元 114年10月25日 115年1月15日 (83/365) 6% 2萬7,287.67元 合計 202萬7,288元
115年度潮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鍾呂愛蘭
被 告 劉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
原告不存在。又上開本票債權如附表所載,並經計算至原告起訴
日前一日即115年1月15日止(計算式詳如附件一),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27,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
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92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14年8月25日 2,000,000元 114年10月25日 114年10月25日 CH290554
附件一
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200萬元 200萬元 利息 200萬元 114年10月25日 115年1月15日 (83/365) 6% 2萬7,287.67元 合計 202萬7,2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