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贍養費115年度潮補字第28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洪淑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盛傑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114年9月22日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17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5,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