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5年度潮補字第32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325號
原 告 陳奕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為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99,25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請提出診斷證明書及支出醫療費用之單據。
㈢、請提出工資證明及因本件事故受傷而受有工資損害之證明。
㈣、請提出車輛維修費用單據及相關支出證明。
㈤、請提出原告書狀「請求項目㈦其他」之相關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115年度潮補字第325號
原 告 陳奕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為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99,25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請提出診斷證明書及支出醫療費用之單據。
㈢、請提出工資證明及因本件事故受傷而受有工資損害之證明。
㈣、請提出車輛維修費用單據及相關支出證明。
㈤、請提出原告書狀「請求項目㈦其他」之相關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