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5年度潮補字第32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326號
原 告 屏東縣新埤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曾明輝
訴訟代理人 阮建國
涂誌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婉禎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78,70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115年度潮補字第326號
原 告 屏東縣新埤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曾明輝
訴訟代理人 阮建國
涂誌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婉禎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78,70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