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5年度潮補字第32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3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智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411,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115年度潮補字第3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智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411,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