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5年度潮補字第35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3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惠茹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另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
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
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114年12月
11日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7,748元及
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7,74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一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24,536元 自114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