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5年度潮補字第36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365號
原 告 詹傑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00
元,並具狀記載被告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
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另當事人書狀,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
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
文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