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5年度潮補字第8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8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益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另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
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
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114年10月
27日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2,873元及
自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3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
一日即114年10月26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6,248元(計算
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282,873元 利息 282,873元 114年8月14日 114年10月26日 (74/365) 5.35% 3,068.2元 違約金 282,873元 114年8月14日 114年10月26日 (74/365) 0.535% 306.82元 合計 286,2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