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橋小字第100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10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念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
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7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111年度橋小字第10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念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
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7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