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橋小字第123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123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廖常宏
被 告 許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1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宣判。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112年1月16日下午2
時3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111年度橋小字第123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廖常宏
被 告 許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1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宣判。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112年1月16日下午2
時3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