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橋小字第126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126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孟範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清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111年度橋小字第126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孟範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清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