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橋小字第66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6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俊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月裡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5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111年度橋小字第6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俊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月裡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5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