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橋小字第84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84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戴傑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
民國111年9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9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