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橋小字第87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87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邱至弘
被 告 韓伯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577元,及其中新臺幣2,366元
自民國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5,577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111年度橋小字第87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邱至弘
被 告 韓伯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577元,及其中新臺幣2,366元
自民國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5,577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