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橋簡字第113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11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健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融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22日111年度橋簡字第1136號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91,1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111年度橋簡字第11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健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融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22日111年度橋簡字第1136號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91,1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