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橋簡字第35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356號
原 告 余道明
訴訟代理人 余道清
被 告 劉正名
訴訟代理人 蘇昱銘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楊宏量
訴訟代理人 余和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1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宣判。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112年2月9日上午9時
35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111年度橋簡字第356號
原 告 余道明
訴訟代理人 余道清
被 告 劉正名
訴訟代理人 蘇昱銘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楊宏量
訴訟代理人 余和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1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宣判。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112年2月9日上午9時
35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